● 收集联防联控所必需的个人隐私信息应参照国家标准《个人隐私信息安全规范》,坚持最小范围原则,收集对象原则上限于确诊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一般不针对特定地区的所有人群,防止形成对特定地域人群的事实上歧视。
● 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 疫情期间发布个人隐私信息时,要尽可能的避免涉及个人。疫情结束后,应对相关个人隐私信息进行封存。
2月9日起,全国许多地区陆续复工复产。为做好疫情联防联控工作,基层单位广泛落实人员申报登记制度。与此同时,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现象在各地频现。如何在疫情防控与个人隐私信息保护之间求得平衡,成为目前亟须解决的问题。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2月9日发布《关于做好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强调,收集或掌握个人隐私信息的机构要对个人隐私信息的安全保护负责,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保护措施,防止被窃取、被泄露。
在疫情暴发的特殊时期,政府应依法公开哪些信息?如何在公布涉疫个人隐私信息与保护公众健康权、知情权之间做好“平衡术”?
1月30日,深圳市在广东省率先公布新冠肺炎病例患者逗留过的小区和场所,南山区的德意名居在列,但具体的门牌号码等信息都被隐去了。
深圳市卫健委说,此举不仅是依照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以社区防控为主”、加强“群防群控”的通知精神,更是响应市民对公布确诊患者发病期间活动轨迹的强烈呼声。
1月31日,中山市、珠海市、梅州市陆续公布确定诊出的病例患者发病期间的活动场所。2月6日,北京市也发布了新发病例患者活动过的场所和所在的小区。
天津市疾控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室主任张颖2月2日在新闻发布会上,对某百货大楼的5例确定诊出的病例进行了分析,梳理了他们在流行病学上的关联性,以及天津市如何追溯、构建5例确定诊出的病例之间的关系。
受访专家觉得,除了国家卫健委要求公布的确诊、重症、疑似以及确定诊出的病例发病时间、收治信息等基本情况外,各地对疫情信息公开的做法和程度有所差别。这与当地疫情发展状况相关,也与各地政府的依法行政理念、治理能力相关。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在疫情防控的过程中,要保证公开个人隐私信息的合法性、必要性与正当性。
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紧急通知,明确要求依法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隐私信息安全,除因疫情防控需要,向卫生健康等部门提供乘客信息外,不得向其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有关信息、不得擅自在互联网散播。
《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中明确,除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授权的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为由,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升级,各地纷纷采取硬核举措。排查上报湖北返乡人员和确诊患者信息,可以帮助有关部门及时掌握情况,迅速切断传播途径。
然而,一份份包括个人隐私信息的文件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上被疯狂转发,内容有有关人员的姓名、照片、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家庭住址、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及车票、航班信息等。信息泄露给返乡人员及确诊患者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困扰,不少人甚至接到骚扰电话和谩骂短信。
“疫情防控期间,为了公共利益,可以收集患者、疑似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但在公开时必须掌握一个‘度’,个人的手机号、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是不必要公开传播的。这类个人隐私信息是隐私,公民享有隐私权。”朱巍说。
2月1日,内蒙古鄂尔多斯的王某擅自将涉疫情排查人员名单转发至3个微信群,致使公民个人隐私信息泄露,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月5日,天津警方发布通报称,天津市一女子泄露涉及疫情的公民个人隐私,造成不好社会影响,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七日;2月6日,广州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2月4日上午,郑某将多名曾乘坐某邮轮的游客名单(含个人隐私信息)发送给朋友叶某,后叶某又将上述游客的个人隐私信息转发至其所在小区的业主微信群内,海珠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依法对违法人员郑某、叶某分别处以罚款500元……
《关于做好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规违法收集、使用、公开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能及时向网信、公安部门举报。网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及时处置违规违法收集、使用、公开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以及造成个人隐私信息大量泄露的事件;涉及犯罪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
在朱巍看来,疫情期间,个人权利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要让位于公共利益。“医务人员或公职人员在接触患者、疑似患者时,可以在遵循法律、保证真实的情况下进行部分信息公开,目的是防控疫情。但泄露、并散播个人隐私信息并造成不好影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罪。”
国是千万家,有国才有家。为了公共利益而让渡个人权利,体现了人们的爱国精神;政府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则彰显了法治原则与人文关怀。
《关于做好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收集联防联控所必需的个人隐私信息应参照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坚持最小范围原则,收集对象原则上限于确诊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一般不针对特定地区的所有人群,防止形成对特定地域人群的事实上歧视。
“发布确诊病患确诊前的行动轨迹应该尽可能详细,有助于密切接触者自我观察、及时就医,有的地方还发布了确定诊出的病例的感染路径分析,便于公众加强自我防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吕艳滨认为,类似的这种信息公开只要没有指名道姓、不能识别特定的人,就没有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而且尽到了善意提醒的作用,有助于寻找密切接触者和提示有关人员自我观察。
在朱巍看来,目前,基于大数据技术,公民可以查询实时防疫地图,这种直接或间接不可能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公开是没问题的。这种程度的信息公开已经能达到抗击疫情的必要性要求,没有必要再变成可识别的公民个人身份信息。
朱巍认为,在疫情防治的特殊阶段,政府有关部门、医疗机构需要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信息,但信息公开要有底线。
根据《关于做好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对此,朱巍认为,为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应当在收集和保管时采取严格的保护的方法,防止信息被泄露。同时,疫情期间发布个人隐私信息时,要尽可能的避免涉及个人;疫情结束后,应对相关个人隐私信息进行封存。
朱巍还提到,被侵犯个人隐私的当事人也有权利维护自己的权利。传播的信息若不属实,可要求传播者进行更改;手机号公开后被骚扰,可要求公布者进行修改。
对于患者利用网络求助时主动公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行为,朱巍认为,选择公开隐私也属于公民行使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但不意味着他人可以违法使用这一些信息。